闽拟立法规范城乡规划 临时建设使用不超两年
东南网7月27日(本网记者 谢添实)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哪些是违法建设行为?哪些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违法建设处罚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在今后我省的具体实践中或将更加明确。
今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福州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及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省分别于1991年、1993年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简称《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且旧的管理体制、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制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明确违法建设行为
《草案》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改建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
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准进行建设的;
擅自在城市、镇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消防以及卫生防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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