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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鼓励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www.fjsen.com 2010-03-26 20:05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26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我省鼓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今日,《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以立法形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退伍后在一年内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条例》在应征入伍者优待方面有多项规定,以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应征入伍。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按其服役年限顺延。

服役期间,其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条例》还对应征者家属的优待作出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

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应征公民家庭。

《条例》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编辑: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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