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目前,国务院已经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
重点治理的对象。
一、商业
贿赂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只是没有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其中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概括起来,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小到导游带团购物、商店按人头给的“提成”,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外资公司给官员的“考察费”,都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成为潜规则,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态之一。与其他贿赂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是: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而行贿对象则是与商业活动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较为突出的是拥有权力的组织和个人;行贿目的是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
(一)较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二)明确的目的性。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三)手段呈现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等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四)危害后果严重。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相关单位的人员,其中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不断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也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三、导致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的几点原因
(一)法律政策界线不清。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较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表现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商业贿赂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公关”,在这样的问题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很难把握;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
(二)“利益”共同体很难突破。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行受贿双方都是不当利益的获得者,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案件查处取证难、突破难。
(三)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目前的管辖分工,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由工商等部门负责,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须用釜底抽薪之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的典型并进行曝光。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第二,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单位内部,特别是行政单位内部的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规范,实现权力的分解与制约。对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的商业活动,应制定强制性的运行、管理规范,实现公开、竞争,规范和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垄断行业引入有效的竞争,削减权力寻租空间。行政执法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活动的日常执法检查、严格限制现金交易、发现违规行为果断处罚,形成对商业贿赂的威慑氛围。
第三,完善立法,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第四,加强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对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部门中的问题,一定要认真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理,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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