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2009年8月1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张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3月4日,中央正式批复了我省的方案。受黄小晶省长委托,我向大家介绍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形成过程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对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高度重视。早在2008年2月29日、3月21日,卢展工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研究贯彻落实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时,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前期调研工作就提出明确意见。按照省委常委会议精神,省委编办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现有职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对需要调整的职责和事项进行研究,对机构改革的相关课题开展调研。2008年8月25日中央编委召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正式成立了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小晶省长任组长。黄小晶省长多次主持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委编委会议,对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方案的具体要求。
按照省委常委会、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委编委会议的精神,省委编办对省政府机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问题展开调研,征求了省直30多个单位对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看法和建议。同时,省委编办多次与中央编办联系,及时了解外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省政府机构改革初步方案。2008年10月23日,省政府领导听取了机构改革工作的汇报。11月18日,省委编办向中央编办汇报了我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初步方案。12月4日,省委常委会听取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汇报,形成了拟上报中央的方案。
按照省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12月18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带领省委编办的同志专程赴京,向中央编办汇报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我省有关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海西建设实际、对台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等问题,向中央编办的主要领导同志做了充分说明,恳请中央编办充分考虑福建的实际和特殊情况,给予理解和支持。中央编办认为,福建省委卢展工书记、省政府黄小晶省长对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制定的方案总体上体现了中央精神,又有福建地方特色,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和优化结构等方面,有新的思路和模式;有些机构设置,要求福建再作研究。同时,中央编办还专门派人来我省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我省的实际和特殊情况。2009年年初,省委编办再次赴中央编办汇报我省的方案,经与中央编办反复沟通协商,方案最后得到了中央编办的认可。1月16日,省委常委会对方案进行最后审定,之后正式上报党中央、国务院。3月4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主要特点(一)注重理顺职责关系,突出转变职能这个核心
一是按照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职能。二是根据功能定位突出省政府的职能重点。将省政府工作重点放在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三是理顺职责关系,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在全面梳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四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各部门职责;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围绕民生民心,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和海洋渔业管理等机构。
(三)立足我省实际,体现海西特色
坚持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充分考虑海西建设的需要,研究确定我省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运行顺畅、社会认可的职责分工,注意保持稳定,或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比如,省信息化局与省经济经贸委员会合署办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厅合署办公,省公务员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署办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负责。
(四)调整优化结构,精简规范设置
改革前,省政府工作机构50个;改革后,中央批准我省政府机构48个,其中工作部门42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比原来减少2个厅级机构。同时,调整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原设置的副厅级以上办事机构,按照中央规定,有的撤销,有的合并,有的改为直属机构或部门管理机构。
![]() |
|
|






